兴城市人民法院
民事判决书
(2014)兴民三初字第◑号
原告袁**,男。
委托代理人许志刚, 辽宁劲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袁**,男。
被告刘**,男。
第三人刘**,男。
原告袁**诉被告刘**、第三人刘**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,本院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及二其委托代人、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、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:原、被告于2011年9月1日协议购买合同,原告购买被告的大棚两座,合计价款壹万玖仟元整,购买款当时已付清。原告今年得知,被告对该大棚只有使用权,没有所有权,属于无权处分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无权处分未经所有权人同意,应当认定无效。
被告辩称:我于2007年12月、2008年10月分别从王**和魏**手购买了座落于某地的大棚两座,分别为一号棚和三号棚。我在承包时,卖方就明确说明大棚的地上设备均归我。我同时也就取得了大棚的所有权,但我要向原土地所有人交纳承包费。由于我不愿意在继续经营大棚,遂于2011年9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该两座大棚的购买协议。协议中也明确说明了大棚整体归原告所有,购买人也需要向原土地所有人交纳承包费。我认为,我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大棚购买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,也不存在无权处分。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第三人辩称:我是原、被告所争议大棚所占土地的原始承包者,承包期限是2001年12月31日到2031年12月31日,共30年。土地上的水利、电力、看护房配套设施齐全,后来我与潘**签了六年合同,约定潘**在地上健大棚可以使用六年,合同到期后,地上大棚等各种设施无条件给我。每年每座收取2000元的承包费,我们负责维修电力、道路。他一共建立了47个棚,包含本案争议的两座棚。但是潘**是六、七个人合伙,……(本文书还有1740字未显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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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无权处分未经所有权人同意,认定转让合同无效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)